这几天浙江宁波慈溪市民间借贷起诉应急周转私人秒批可上门!,微信朋友圈被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市的一件刑事案件刷屏。因为《南方周末》报道了这起辱母杀人案,让聊城中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忍无可忍的杀人者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众多网民对此感到不平和不安。
综合聊城法院判决书的有关描述,该案基本案情如下:
聊城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系被告人于欢之母)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为10%。2016年4月14日16时左右,赵荣荣以欠款未还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十余人先后到该公司催要欠款,同日晚上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左右,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其子被告人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伤害言行。22时10分许,该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案情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用失血性休克于次日凌晨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证人苏银霞证词: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到案发时止已陆续偿还152.5万元。在一楼接待室,那个下巴有胡子的瘦子即被害人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她和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然后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民警出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打我和儿子,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到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
证人刘付昌证词:....吃完饭后,苏总、于欢等人回到了办公楼的接待室,那伙要账的人有跟着进去的,也有坐在办公楼前面喝酒吃烧烤的。后来我走到楼前面的时候,我透过窗户往里面看了一眼,看见要账的那伙人围着的圈更小了。马金栋出来后对我说,“快,报警吧,他们开始侮辱霞了。”我发现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我就拿着手机报警。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我就跑到接待室的门口,我一进屋,一个男的一拳打到我的左眼前。派出所的民警让苏银霞、于欢和我到派出所去了。
其他讨债方证人均证实他们实施了阻止苏银霞和于欢出屋的行为。
综合上述案情,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石兰轩律师对该案作了如下评析:
一、本案的证据归集:
1、本案被害人向苏银霞追讨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起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苏银霞证实其于2014年7月向赵荣荣借款本金为100万元,至案发时2016年7月不到二年的时间已陆续偿还了152.5万元,其偿还的利息总额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定最高利率标准。故本案中被害人追讨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接上引申,在被害人向苏银霞追讨债务不合法的情况下,其在苏银霞所开办的公司聚众闹事,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破害生产经营罪。
2、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嫌侮辱罪。本案中,有证人苏银霞和刘付昌等证明“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被害人杜志浩以卑鄙无耻的流氓行径侮辱苏银霞和于欢,涉嫌侮辱罪。
3、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本案中苏银霞及其他证人均证实,被害人等均有长时间非法限制苏银霞及于欢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在此期间有对苏银霞和于欢实施了侮辱和伤害,涉嫌非法拘禁罪。
二、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证人苏银霞、刘付昌及其他证人均证实,案发前苏银霞和于欢被被害人堵在接待室内不准外出,在民警到来后,苏银霞和于欢皆准备和民警一起到外面去,是被害人阻止不让外出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浙江宁波慈溪市民间借贷起诉应急周转私人秒批可上门!;同时,刘付昌更证实,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我就跑到接待室的门口,我一进屋,一个男的一拳打到我的左眼前。”案发时被害人非但对于欢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还实施了伤害行为,甚至连证人也一起殴打。故本案案发时于欢所受到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本案中于欢为了免受正在进行中的借追讨实质上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的名义而实施的非法拘禁、暴力殴打、侮辱等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伤害了不法侵害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其正当防卫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评驳
聊城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了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与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笔者认为,聊城中院的裁判理由歪曲了客观事实、曲解了国家法律,与司法裁判惩恶扬善的目的相悖。其理由是:
1、聊城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于欢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了限制且受到了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也就是说,聊城中院一审认定于欢在案发时受到了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聊城中院同时认为,虽然有不法侵权正在进行,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
但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并没有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有“使用工具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只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故聊城中院一审判决是曲解法律;(强奸犯罪、侮辱犯罪的工具该怎样解释浙江宁波慈溪市民间借贷起诉应急周转私人秒批可上门!?)同时,派出所民警出警并不必然得出于欢母子生命健康权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的结论,相反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并没有将被非法拘禁的于欢母子解救出来,而是任由对方将其继续软禁在室内限制外出,甚至还有证人杜付昌等证实在派出所民警退出之后被害人仍然对于欢实施了殴打等侵害行为,故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再退一步,派出所民警出警与当事人甚至第三人的自助自救并不矛盾,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还规定应当依靠群众,甚至规定公民有协助侦破案件的义务和作证义务、可以扭送犯罪嫌疑人等,故聊城中院的裁判观点甚至与国家立法精神和法律明文规定相悖。
2、法律应该符合一个国家和地区大多数人的自身修养,应该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应该是惩恶扬善的工具。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都明文指出了其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德、教育公民守法、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的立法目的,特别是《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更是彰显了立法维护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宗旨。
“敬爱父母”,是为我国传统儒家孝道思想文化的基本内涵,在国人心中,“拭父之仇、辱母之恨”乃毕生所恶,甚至“不得不报”。
写到这里,我记起了一个发生在浙江慈溪的一个民间故事:董黯有邻王寄者,嫉恨董。一日黯不在家,寄闯董家,凶残侮董母,董黯深恨之。董母旋含恨亡故,黯悲愤交加,伺机杀仇,以祭奠其母。丧事后,董去官府自首。和帝知其事,乃下诏“释其罪,且旌异行,召拜郎官”。董黯未应,其孝行传遍全国。大隐溪因之改名慈溪,建县时,以慈溪做为县名,即今慈溪市,以彰董黯之行。在这个民间故事中,汉和帝因为董黯“报辱母之恨而杀人行孝”而赦免了他的罪行,还召其为官,表明在我国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中,上至帝王下至平民,孝道作为一种儒家思想的精髓备受推崇,历经千年传承已深深根植于每一位中国人的内心,到今天甚至可以说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一种价值观念。
因此,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司法裁判必须正视案发前的事实:被害人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于欢和其母,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于欢母子,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让其母亲闻....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后仍然未能制止被害人对于欢母子的侮辱和伤害,也未将于欢母子解救出来,于欢长时间忍受凌辱和痛苦、寄希望于文明和法治的想法破灭,最后心中的积怨彻底暴发,导致悲剧发生。法律之外,尚有人伦。被告人于欢在案发前已长时间忍受了为社会公德所不容的辱母之恨且在公安民警到场仍未解脱的情况下,要其继续保持理智和克制是不人道的,因为,司法裁判既要依法依规,也要彰显人性人伦,其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份个案的裁判都是一份惩恶扬善的宣言书。每一份司法裁判,都应该是裁判者依据事实和法律,秉承道德和良知,把握公平与正义的尺度,以判决书的形式向世人宣告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以达到教育警醒世人、弘扬社会公德、制裁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