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3民初3419号
赵小梭:
本院受理原告舒志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6)粤0103民初3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9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