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7619号
蔡易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良诉被告刘俊杰、蔡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100万元及自2016年4月20日起的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按日支付千分之一违约金;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