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宁波高新区压身份证私人贷五万-当天放款-不成功不收费:自央行2003年首推额度内粤港个人人民币小额跨境以来宁波高新区压身份证私人贷五万-当天放款-不成功不收费,走过宁波高新区压身份证私人贷五万-当天放款-不成功不收费了12年。今天跨境人民币针对个人和企业已经覆盖了绝大多数经常和资本项目,同时也为部分外汇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离岸人民币(CNH)和境内人民币(CNY)是市场根据清算渠道和账户性质做的区分,同时也通过利率和汇率得以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元或欧元等离岸货币也同样具备的离岸特征。
1. 贸易跨境人民币清算
贸易项目下凭贸易真实交易材料可以直接办理人民币跨境(CNH和CNY之间转换);跨境人民币(即CNH和CNY之间转换)都会同时涉及到所谓的“二级清算”和“一级清算”:贸易项下基本2种途径,在境外端都需要通过境外清算行;在境内端都需要通过CNPAS清算。去年底央行的新规银发[2013]168号出台之后,对于通过境内代理行的跨境行为,境外参加行可以直接和境内代理行进行相关人民币的划付(即直接debit一方,credit另一方,无需通过境外清算行)。
2.个人人民币跨境
1)非贸易经常项下如香港台湾居民每日8万人民币同名划转至境内人民币账户;2)后来上海自贸区放开个人人民币双向支付目的(银行基于审慎三原则,不一定非要审核相关凭证),2014年6月央行将该政策推广向全国;3)2014年6月初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新加坡监管机构MAS签订协议,开展苏州工业园区,推出4项人民币创新措施,继台湾对接昆山地区之后,再次试点以个人名义进行资本项目的对外投资;后面会介绍QDII2,个直接跨境海外投资(一定也包括人民币跨境)。
3.跨境担保
今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允许个人在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中担任担保人;以内保外贷为例,一旦债务人违约,境外债权人有权从境内个人追索相应的债务。但外管局规定只适用于外汇的跨境担保,但目前人民币多数银行仍然参考执行。
4.跨境人民币贷款
这里主要是指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单向跨境贷款,2013年和2014年主要因为境内外利差,境内向境外的人民币贷款商业上也比较难以施行。目前有香港地区银行对深圳前海的额度内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地区银行对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在南京分行总额度内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地区银行对天津生态城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主要思路都是给国内企业一定借款额度,额度内该企业可以向特定地区(香港,新加坡)银行借人民币贷款,因为海外人民币利率较低,境内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红利,但这一模式目前基本套利空间消失。目前更偏好的模式是通过海外借入美元(后面会介绍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北京中关村等地允许企业在2倍资本以内借入外币)通过远期汇率对冲,相对成本更低。
5.资本项目下其他主要有境外回流渠道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调回境内使用(发改委审批,俗称点心债,去年境内企业相关发行规模突破1000亿),RQFII,人民币FDI,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额度有限2-10亿),以及沪港通渠道购买沪市股票;跨境资金池业务中的上存企业为境外企业。
(本文重点总结RQFII相关政策更迭如下:)
1)2011年12月启动,境内基金或券商香港子公司募集的人民币基金在额度内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80%以上)和股票;2012年4月份之前额度为200亿人民币;
2)在2012年4月增加了500亿人民币额度,允许RQFII试点机构用于发行人民币A股ETF产品,投资于A股指数成份股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3)2012年11月,RQFII投资额度进一步增加2000亿元人民币;同时放开申请RQFII的主体限制,境内金融机构香港子公司以及香港本地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
4)同时对RQFII和QFII进行投资方向的改革,可以选择3家券商开户,同时废除RQFII80%以上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限制:(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三)证券投资基金;(四)股指期货;放款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从20%提高到30%);
5)2013年初央行正式发文,允许RQFII和QFII通过结算代理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但直到2014年初才开始大规模正式恢复RQFII丙类户开户。
截止2015年2月底外管局批复RQFII额度为3115亿人民币。
对于目前几种创新模式的RQFII思考:
1)内保外贷型RQFII
上图的流程,从笔者个人观点看,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关于资金回流的法规规定,具体参见第十一条: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2)带杠杆的创新模式—杠杆RQFII
这种类型主要源于证监会的监管下的QDII机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并没有禁止在海外投资时适度运用杠杆操作。该模式在过去海外人民币融资成本非常低的环境下,通过在海外加杠杆,再通过RQFII回流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但具体杠杆比例也受限于海外给与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风控审核,投资银行间市场品种利率债或国债相对可以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但公司债(即使高信用评级)一般获得的融资比例在1.5倍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模式中,如果是境内银行QDII资金出境,则将被严禁进行杠杆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等。但通行做法是通过投资境外票据规避这一监管规定。
6.银行间市场进一步对境外资金开放
回顾银行间市场对境外开发的步伐,首先是2009年为配合跨境人民币试点,对境外清算行(主要中银香港、工行新加坡)可以在其存款的8%范围内投资银行间市场。后来再2010年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参加行在央行审批的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所有这些都是非常有限的参与空间,主要体现在严格资格审查(尤其是三类机构和境外清算行),以及有限额度及投资品种(局限于债券市场,无法渗透到其他资金市场如回购,互换)。
目前QFII,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需要三步:一是获得证监会资格审查,获取RQFII,QFII资质;二是向外管局申请投资额度(外管局实行双额度,即先给一个地区总额度,比如香港2700亿,然后对该区域的金融机构逐个批复额度);三是向银行申请银行间开户许可,再去中债登和上清所开户。每个步骤都是严格准入管理;
今年3月底曾有消息称银行间市场将进一步对QFII,RQFII取消资格审查和额度限制。如果能取消资格和额度审批,直接将银行间额度进行备案制管理,对银行间而言算是迄今为止引入境外资金最大的改革力度。很可能通过债券结算代理统一备案,即一家结算代理行可能有一家或多家QFII,
RQFII,外管局通过结算代理行统一进行备案,而不是针对单个QFII,RQFII。
需要注意这里的额度和资格审核取消是否只针对银行间市场,而对于投资交易所权益类产品的审批和额度管理不变?若是如此,则意味着可能QFII,RQFII事实上沦为双额度管理模式,即交易所市场仍然遵循既有额度审批流程,银行间市场则完全独立出来实现资本项下相对自由流动。
此外需要注意线下的跨境人民币银行同业间直接借款是法规明确禁止的,如果境外机构如果以前述介绍的方式进入银行间市场,成为交易对手则可以正常做线上拆借交易。
7.双向资金池业务
重点提及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因为这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审慎三原则合理判断。
双向资金池发源于自贸区,然后推广到昆山地区(仅针对台湾地区银行),2014年6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2014年11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但相比于上海自贸区的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全国版的实施细则,新增了几项要求:
1)主要是境外企业成立3年以上;
2)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3)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目前自贸区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并没有上述约束,政策自由度更大。预计深圳前海,广东,天津等自贸区也将很快复制上海自贸区类似的政策洼地。
2015年9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279号文,现将279号文、324号文、自贸区22号文的差异对比如下:
对比项目
2014年全国版
2015年全国版
2015年全国版与2014年全国版的具体对比内容
上海自贸区版
法规依据
《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
境内成员企业定义
指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
1)经营时间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
2)删除了“且不属于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的限制;
3)跨国企业可以按照279号文和自贸区相关政策分别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资金池。
集团指包括区内企业(含财务公司)在内的,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成员共同组成的跨国集团公司。
境外成员企业定义
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指在境外(含香港、涣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
经营时间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
放松成员条件
(一)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一)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由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由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无约束性规定,只需要在央行上海跨境办进行备案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资金用途
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境内主办企业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资金用途限制不变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指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双向资金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
资金来源要求
须保证归集的现金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
删除了“须保证归集的现金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表述。
参与上存与下划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主办企业(2015全国版新增境外)
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含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
六、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以指定境外成员企业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即境外主办企业。
1.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
2.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
3.境外主办企业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结算银行的选择范围扩大
只能在其注册地选择一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作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结算银行
可以选择1-3家
1)结算银行家数由1家调整为1-3家;
2)删除了必须在主办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结算银行的要求;
3)结算银行可以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日间及隔夜透支。
未提及
宏观审慎系数
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
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初始值为0.1
跨境人民币资金净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系数
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值为0.5
1)宏观审慎系数由0.1调整为0.5;
2)删除了“对于境内成员企业在前海、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和天津生态城等试点区域内,且从境外已借入人民币资金的,根据其借款额对净流入额上限作相应扣减。”
目前没有额度限制,也不受FT账户体系约束。实际上自贸区版人民币资金池出台是在FT账户之前,不受FT账户约束也是比较大的优势之一。
其实外币资金池规则先于人民币,4月份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外币的操作规则尚未复杂一些,需要区分国际主账户和国内主账户。国际主账户类似离岸账户,开户银行无法将其资金超过10%部分境内使用,但也不占用外债。而且外币资金池也不区分自贸区还是非自贸区,总体全国规则一致。
8.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出境渠道
RQDII,ODI(海外投资),跨境贸易项下境内结算代理行对境外参加的账户融资(上限为境内代理行上年存款余额的3%),企业对境外关联子公司的海外放款,跨境资金池业务中的下划企业为境外企业(即第6点介绍的双向资金池业务)。
本文重点介绍QDII和即将出台的QDII2。
QDII投资是最“古老”的一种跨镜投资品种,也是中国资本项目没有开发情况下的一个过渡性质产品。其特点在于将资质赋予金融机构,个人如果希望投资海外必须通过境内金融机构(目前主要是银行券商居多)向海外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的额度内进行业务拓展。具体的投资产品准入由会受到银监会(如果是银行QDII)或证监会(如果是券商或基金公司)的监管。
但在投资范围上可以和境内其他类型理财形成一个非常不错的补充。因为境内银行理财无法直接投资权益类产品,由于海外市场衍生品和大宗商品市场深度相对更好,QDII投资权益类投资,以及嵌入衍生产品追踪海外市场的品种也相对丰富,以及海外高收益债券市场也较为成熟(部分是因为境内政策限制,只能绕道海外发行高成本债券,比如境内房地产公司)。而通过和海外RQFII机构的合作,可以有如前面所提及的杠杆操作。
目前在资本项目总体逐步开放的大背景下,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金融机构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目前QDII额度计算方式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具体事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资本市场处负责。
QDII一直以来其实都是外币为主的投资品种,如果投资者持有人民币,需要首先到银行够汇。但2013年外管局发布的QDII新规中《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首次允许人民币在QDII项下直接跨镜。但该人民币跨镜没有的规定没有央行的参与,几家参与的银行在尝试人民币QDII时候面临比较尴尬的监管环境和态度。
鉴于此,央行2014年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正式推出央行版本的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允许取得QDII资质的金融机构自主发行RQDII产品,且不受外管局额度限制,只需要报备一个发行额。这也符合人民银行货政二司推广人民币境外使用的思路。且投资标的人民银行也没有做任何限制(但是否仍然需要受到发行机构自身对应的监管机构关于QDII投资方向约束,有待进一步探讨)。目前而言实际业务开展仍然有限。
9.QDII2个人境外投资
QDII2过去8年几度传言要推出,但最终都流产。今年4月份有报道自贸区内将试点QDII2,允许个人投资海外证券,不动产等。
但最新笔者了解到的情况QDII2并不是自贸区项下的政策,是自贸区之外平行的政策。当仍然会选择特定区域进行试点。投资的范围不限于证券投资,实业投资、买房置业等等应该都可以。个人资本项目推进进度相对缓慢,2007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就明确: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开放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但8年来,并没有见实质性动作。从现实来看境内居民仍然通过很多其他途径绕道投资海外股权和不动产,如何开明渠打通个人资本项目下双向流通是今年需要重点考虑的一项改革措施。
10.QDLP
这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且管理人可以注册海外,资金运用投资于海外市场。这是上海金融办一直推动的项目,希望可以获得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尤其在跨镜投资额度和税收优惠方面。上海首批试点6家QDLP(总共3亿美元额度)几乎和上海自贸区政策差不多同一时间落地,后续青岛和重庆也相应获得类似政策试点。但最终在税收领域并没有获得优惠,在投资标的方面和传统QDII相比有很小的突破,比如在一级市场投资和不动产投资青岛QDLP有部分突破。
此外QDLP可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人民币并以人民币跨镜进行投资。也有称之为RQDLP。
11.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
所有资本项目改革中,境外融资应该是相对最谨慎,放行步伐最小的,这也符合资本项目的总体特征。尤其是短期外债,危机时期容易引起外汇大幅波动。
但以上海自贸区为突破口,目前企业的境外融资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广。目前有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北京中关村和江苏张家港四地分别出台自己的政策,以争取获得海外融资的政策洼地。四地对非金融机构海外融资的上限都一致,以资本的2倍上限范围内从境外进行融资,并且不限币种。
但稍加对比,4地的政策差异仍然值得分析。
总体上评估,上海劣势最为明显,主要体现在2倍资本金的外债需要进行币种和期限调整,即如果是短期外债或外币外债,则需要按照1.5倍计算所占用的外债额度。而其他的确没有这样的约束。此外上海独有的自贸区账户体系使得企业借入的外债在境内使用方面反而受到很大的约束,由于FTE账户内资金和境内区外是隔离,只能通过少数几种形式向区外渗透;但北京、深圳和张家港以及后续其他三地自贸区都没有FTE账户限制,资金使用方面只是禁止投资类型(比如不能投资证券和衍生品,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不能购买理财产品等),但实际资金运用过程中因为缺乏类似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这样严禁的监控手段,资金流动相对自由。
从企业类型上,北京中关村只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的确没有对企业类型做任何约束。
然而对金融机构的外债管理改革相对更加保守,一方面因为金融机构外债额度管理本来就比企业更加灵活(在改革之前就已经是短期外债由外管局进行余额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由发改委审批额度);另一方面对于未建立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地区,难以监控金融机构资金用途和流向。
目前只有上海自贸区内金融机构有资格通过FTU从境外介入外债。
具体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外债额度如下:
1)建立FT账户体系的区内法人金融机构为其资本的3倍
2)建立上海市级FT账户体系的分支机构为其境内法人机构资本的8%
3)未建FTU但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FTA的区内法人按其资本的2倍设定
4)区内的直属分公司按境内法人资本的5%(没有任何自由贸易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内外债额度如下:
1)新设法人银行(如华瑞银行)为一级资本的5倍
2)上海市级试验区FTU为其境内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
渠道
离岸人民币清算通过央行授予海外清算行;目前的海外清算行每个地区/国家授予一家中资国有大行在海外的分行或子行担任,香港为“中银香港”,新加坡为“工行新加坡分行”;台湾为“中银台北分行”;伦敦人民币清算行“建行伦敦”;法兰克福为“中行法兰克福分行”;“交通银行首尔分行”;离岸人民币大规模出现于2003年,由于大量香港本地居民携带人民币进入香港,以及大陆游客用人民币在香港消费,急需一个跨行人民币清算渠道(境内跨行清算通过CNAPS),于是人民银行2003年底公告授予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香港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所有香港地区银行跨行资金清算都需要通过中银香港,中银香港资产端可以将人民币资金作为活期存款配置到境内的人民银行清算账户;正是因为投资渠道的缺乏,也注定了离岸人民币的收益率非常低。
跨境人民币境内代理行拓展新渠道。最初央行只允许跨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跨境清算可以绕开海外清算行,直接走境内代理行。即境外进口商可以直接将货款通过其人民币开户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在境内代理行)支付给境内出口商。2013年底随着央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进一步放开境内代理行清算范围,非贸易项下的其他跨境清算也成为各家境内银行服务范畴。尤其是没有获得海外清算行地位的股份制银行,主要依托同业往来账户(nostroa/c)缩小与国有大行的差距。
境内人民币的清算,银行卡通过银联,银联再通过接入CNAPS定期差额清算;小额(5万以下)贷记和普通借记业务通过CNAPS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大额贷记以及紧急支付,即时支付业务通过CNAPS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CNH和CNY并非完全隔离,恰恰相反,二者必须具备一定互通性才能支撑人民币国际化走得更长更远;人民币才能够被接受为结算货币。人民币国际化不同于美元,是在资本项目没有开放,不能完全自由兑换的前提下走出国门,这就注定了海外人民币和境内人民币之间互通性很弱,这点完全不同于离岸美元。
未来人民币离岸和跨境清算唯一路径:CIPS
目前各家行为争夺海外清算行地位,不得不升级自身硬件和系统,各自成为一个迷宁波高新区压身份证私人贷五万-当天放款-不成功不收费你的全球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但央行自从宣布建立CIPS(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至今已经2年,一旦CIPS建成,将完全取代目前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
目前跨境人民币清算主要是通过以下2个渠道: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如新加坡工行,中银香港)提供海外人民币的清算,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资产端除配置海外人民币投资品外,多余的人民币资金头寸存放在境内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以及部分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拆借(上一年存款余额的8%)和债券市场(人民银行批复额度);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通过其清算网络代理清算任何海外人民币资金(即理论上付款行和收款行可以位于全球任何角落,所以包括跨境人民币清算和2头在外的离岸人民币清算。);境外参加行通过境内银行代理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服务(但不能从事付款人和收款人都在海外的纯离岸人民币清算服务,只能从事跨境人民币清算)。
由央行主导建立独立的跨境支付系统可以提高海外人民币跨时区的清算效率。目前通过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的间接提供清算模式类似于由该清算行为其全球客户提供离岸人民币清算,但由于单个清算网络、客户参与以及自身人民币资金流动性管理等因素制约无法提供类似CIPS系统的清算服务。
同时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量的增长,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地位也随之跃居第5(今年1月份市占率2.06%);每月贸易项下结算量在5000-6000亿左右。CIPS独立于SWIPT报文体系,直接参与者将承担报文翻译和传递角色,将信息传递给间接参与行或其他中介。该体系也是推行人民币国际化战略中赢得相对自主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作为商业机构的SWIFT偶尔也沦为西方压力下的金融制裁工具)。
根据之前的报道,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功能有:一是连接境内、外直接参与者,处理人民币贸易类、投资类等跨境支付业务;二是采用国际通行报文标准,支持传输包括中文、英文在内的报文信息;三是覆盖主要时区人民币结算需求(包括亚、非、欧时区)。
12.企业人民币外债
国家发改委9月14日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将原先的企业发行外债的审核制变为备案制,主要是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份发布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
此次全国版的外债明确允许资金回流,支持重大项目,资金在境内外自由支配。从目前部分反馈看,外管局总体口径是允许回流,只是回流资金用途肯定要符合发改委当初备案说明,且不得投资于国家限控行业、证券市场或信托、理财投资等。人民币外债尚需人民银行的反馈。
资金回流央行和外管局将参考现有账户管理规则,确保回流资金真实按照备案进行相应的项目支出,比如支持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发改委仍然保留微观个体和省份区域外债规模的控制。即虽然对个体企业的某次发行实施的是备案制,但对特定企业能否发债,发多少债仍然有“备案控制”,颇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措施。所谓切块管理,即外管局给每个省市一个总额度,比如上海200亿美金的额度,如果上海地区注册的企业2015年申请的外债已经达到200亿美金,那么其他企业即便资质很好,具备境外举借外债能力,也将被拒绝备案。
(来源: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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