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8715号
明凤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浩森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黄浩森诉请本院判令:1、你方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关利息;2、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车辆价款优先受偿;3、 你方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你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