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有关规定,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审核通知如下: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贷款申请人和配偶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贷款和信用卡逾期记录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另: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从今天(4月10日)开始办理以下公积金业务时,取消相应办件材料。
一、租房提取:取消租赁合同协议。
二、退休提取:取消退休(离休)证或离、退休批文(提前退休除外)。
三、离职提取:取消解除合同证明。
1、与单位解除劳动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的;
2、非本地户籍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
四、一年一次偿还贷款提取:(首次提取时需提供)
1、银行借款抵押合同;
2、契税交税凭证、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证。
五、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前还贷时,按月提取还贷终止。
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前还贷时,已申请办理过按月提取还贷的一方或夫妻双方,由窗口受理工作人员自行办理终止,不再由申请人申请。
六、公积金新增(启封)开户:取消开户时需提供的劳动合同、入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