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案的审查立案
大会提案
由大会提案组初审、提案委委员分组复审,提案委全体会议再审,根据提案内容和立案标准,确定立案和承办单位。
平时提案
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提案委员会复审,根据提案内容和立案标准,确定立案和承办单位。
不立案处理方式
未予立案的,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信息、社情民意等方式送有关部门办理或作撤案处理。
以下14种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1)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 国家明令禁止的;
(3)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 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6) 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7) 指名举报的;
(8) 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9)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0) 属于学术研讨性质的;
(11) 不属于本市职权所能解决的;
(12) 近年已有提出,承办单位正在解决落实,所提建议又缺乏新意的;
(13) 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4) 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