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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助力我市办好2023年民生实事之“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4月7日,我市出台《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助力丽水市创建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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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账户设立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通过“浙里办”等线上服务渠道或前往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第九条 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第四章 缴存管理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最低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为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比例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期间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从账户设立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不得办理补缴。每月10日后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其银行结算账户中扣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封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停缴。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未办理的,管理中心可封存其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转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申请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对个人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按我市现行贷款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互转的,其正常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虚构事实、提供伪造证明材料、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惩戒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丽公积金管委〔2016〕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改善居住条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约2亿人,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也提到,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据统计,我市域内共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33万余人。2016年9月,我市出台《丽水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过五年多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截至2023年2月,全市有4550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仍正常缴存2765人,暂停缴存1785人。706名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86笔2.27亿元,较好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购房资金支持。
当前,我市正在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全力创建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管理运行实际,修订完善原《丽水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对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门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安居,具有现实意义。
二、政策依据
(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十四五”规划》指出“探索建立自愿缴存等制度,试点相对灵活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鼓励非公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关于打造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省域样板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建办〔2021〕48号)指出“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准备金等政策机制,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受益覆盖面。”
三、主要内容
《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负责主体、法定权利。
(二)第二章申请条件明确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受原办法“需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限制。
(三)第三章账户设立明确开户申请材料、开户流程和账户的唯一性。
(四)第四章缴存管理涵盖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与比例范围、基数与比例调整、起缴年月、汇缴方式、封存启封、转移接续等相关内容。
(五)第五章使用管理包括提取、贷款、贷后停缴、违规使用处理等相关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和负责解释部门。
来源:丽水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