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1702号
骆思华:
本院受理原告邱路明诉你与詹金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384600元及利息2012304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至2016年2月15日合计2012304元);合计10396904元;2、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426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自2016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4月13日为39082元);(以上1、2两项共计:10791986元);3、詹金屿对骆思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